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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成绩测评办法

(湘安职院学〔2019〕40号,2019年4月17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素质教育贯彻到学生教育管理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创新型人才,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推优入党、评奖评优、竞聘选拔、奖助学金评定、推荐就业”等各类情况提供重要依据,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正式注册的全体在读学生,学生的综合成绩测评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分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和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包含学生学科成绩和技能操行成绩两部分,综合测评成绩以学期为单位进行汇总,技能操行成绩以月为单位汇总。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方式。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是指一学期学生各科成绩平均分和技能操行成绩按比例量化计分,即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学期学习平均成绩×60% 学期技能操行成绩×40%,技能操行成绩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学年度内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分即为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第五条 学生学期学习平均成绩的计算方式:

   1.一学期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考核百分制成绩(含考查科目等)进行累加平均,即为学期学习平均成绩。

   2.补考科目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缓考科目按实际得分计算,缺考或舞弊按0分计算;考查科目成绩如果为等级,折算为百分制标准为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参照教务处标准执行;学生向学院申请课程免修,经批准后免修课程成绩按原有成绩计算。

   第六条 学生学期技能操行成绩计算办法:

   1.每一位学生的基准分均为60分,从开学第一天开始,根据学期内学生在校技能操行表现,按规定进行加、减分。

   2.每月成绩以班级为单位进行通报,到学期末放假前一天的所得分即为学生学期技能操行成绩。

   第七条 技能操行成绩加分办法:

   (一)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书,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活动,给予加分:

   1.测评学期内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加3分;

   2.加入党组织加6分;

   3.五年一贯制学生在前2年内加入团组织加4分。

   (二)热心公益(如捐钱、捐物、义务献血等),积极参加学院、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或上级单位组织的集体型劳动,且经二级学院认定,并报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备案后,每次加1分/人,经组织者确认为表现突出或成果显著者每次加2分/人。

   (三)测评学期内在检查、评比活动中获得荣誉,且经二级学院认定,并报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备案后,给予加分:

   1.获评院级优秀集体(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成员每次加3分/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学生加4分/人);

   2.获评二级学院级优秀集体(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成员每次加2分/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学生加3分);

   3.个人受学院、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分别加4分、2分;

   4.该项集体加分项与个人加分项可累加。

   (四)学生作为选手或者观众积极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且经二级学院认定,并报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备案后,给予加分:

   1.积极参加活动的选手每次加1分/人,观众每次加0.5分/人;

   2.在活动中获院级集体奖励一等每次加3分/人,二等每次加2.5分/人,三等每次加2分/人;

   3.在活动中获院级个人奖励一等每次加5分/人,二等每次加4分/人,三等每次加3分/人;

   4.在活动中获二级学院级集体奖励一等每次加2分/人,二等每次加1.5分/人,三等每次加1分/人;

   5.在活动中获二级学院级个人奖励一等每次加3分/人,二等每次加2.5分/人,三等每次加2分/人;

   6.该项参与加分项与获奖加分项可累加,集体加分项与个人加分项可累加,同一项目中参与加分项、集体加分项、个人加分项均只计算一次。

   (五)测评学期内每月上课(含晨练、晚自习等)全勤者,予以加分:

   1.有请假情况(因个人原因请假累计不超过2天)的全勤者,加1分/月;

   2.无请假情况的全勤者,加2分/月。

   (六)担任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并经考核认定后给予加分:

   1.担任学院学生干部,考核优秀每学期加6分,考核合格每学期加4分;

   2.担任学院学生干事,考核优秀每学期加3分,考核合格每学期加2分;

   3.担任二级学院学生干部,考核优秀每学期加4分,考核合格每学期加2分;

   4.担任二级学院学生干事,考核优秀每学期加2分,考核合格每学期加1分;

   5.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含寝室长)每学期加2分;

   6.各级学生干部(干事)名单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公示,且经公示后的名单一学期内原则上只减不增。

   (七)学生在文学创作、科学研究及发明创造、社会调查报告、知识技能、学术活动、体育活动、艺术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获奖,且经二级学院认定,并报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备案后,给予加分:

   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一次加15分;

   2.获得省级表彰的一次加10分;

   3.获得市级表彰的一次加6分;

   4.在普通刊物、核心期刊、权威期刊上发表文章及其他作品的(第一作者)每篇分别加4分、8分、16分;

   5.同一项项目(活动)或同一篇文章,受到不同级别奖励表彰,按照最高级别实行加分。

   (八)学生获得下列各项技能等级认证的加分。

   1.获外语等级认证:参加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者加2分,参加四级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者加4分,参加六级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者加6分,参加八级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者加8分。

   2.获计算机资格认证:一级加2分,二级加4分,三级加6分,四级加8分。

   3.学生个人获普通话等级认证的:二级乙等加2分,二级甲等加4分,一级乙等加6分,一级甲等加8分。

   4.学生获其它认证,且经二级学院认定并报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备案后,可参照前3项给予相应加分。

   5.在获得证书的学期内进行加分,一个证书只加一次分。

   (九)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加分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认定并报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备案后,可参照上述相关条款予以加分。

   第八条 学生违法违纪违规的减分办法:

   (一)凡违反国家政策,如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游行、示威、张贴大字报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减30-50分。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者,予以减分:

   1.通报批评每生每次减2-4分(个人受学院相关部门、学院通报批评分别减2分、4分);

   2.警告处分每次减6分/人;

   3.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10分/人;

   4.记过处分每次减15分/人;

   5.留校察看处分每次减20分/人。

   (三)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督查活动中,经督查发现有不文明行为的进行相应减分:

   1.上课、各类集体学习或活动中无故缺勤者,每次减1分/人,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人;

   2.其他违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达到受处分程度的按违纪严重程度每次减1-2分/人;

   3.违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受到或达到受处分(处理)程度的,按受处分(处理)标准减分。

   (四)在学院、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开展的检查、评比活动中被评为不合格集体,且经二级学院认定并报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备案后,给予减分:

   1.被评为院级不合格集体,其成员每次减3分/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学生减4分/人);

   2.评为二级学院级不合格集体,其成员每次减2分/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学生减3分/人);

   3.个人受学院、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分别减4分/人/次、2分/人/次;

   4.该项集体扣分项与个人扣分项可累加。

   (五)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减分情况,由辅导员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认定并报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备案后,可参照上述相关条款予以减分。

   第九条 综合成绩测评时间:

   1.每学期第1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组织测评上一学期的综合成绩,毕业班学生第二学期的成绩在离校当月(毕业考试结束后)组织进行。测评结果须报二级学院审核确认,并报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备案。

   2.每月第1周内以班为单位组织测评上一月的技能操行成绩,技能操行成绩需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填写,注明加、减分的原因。

   第十条 综合成绩测评工作程序:

   1.班级审议与评分。班级成立测评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成员应包括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按要求认真测算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或技能操行成绩,并对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或技能操行成绩进行排名。

   2.成绩确认。班级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后,将测评成绩向班级全体同学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学生自测评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测评结果如由疑问,可以向本班测评小组提出,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2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班级测评小组复核后,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班级测评小组应将测评结果的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第二次公示,并确认最终成绩。

   3.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每月或每学期对各班级学生的测评成绩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每月技能操行成绩由二级学院留存,学期和学年班级学生综合测评结果由二级学院加盖公章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运用办法:

   1.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推优入党、评奖评优、竞聘选拔、奖助学金评定、推荐就业”等各类情况的重要依据,评选(推荐)时根据评选(推荐)的条件和名额,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顺序依次评选(推荐)。

   2.对于技能操行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的学生,辅导员要及时督促其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学院和各二级学院的各类劳动与活动,并视情况督促学生参加各二级学院举办的“学生思想品德素质提升培训班”,同时可邀请家长来校协助教育。对于长期不合格或屡教不改的学生,辅导员可通知家长将学生带回教育。

   3.学生的技能操行、综合测评成绩将由学院向用人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之前的相关制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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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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