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职院教〔2023〕13号,2023年2月22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各专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更好的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湖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湘教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是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必然要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各专业实习安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三条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各相关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准确把握实习的本质,坚守实习育人初心,切实把实习作为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切实承担相关责任,合力做好学校学生实习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实习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专业教研室三级管理。
(一)学校实习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学生实习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及主管学工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招生就业与创新创业工作处、学生工作与保卫部、二级学院等部门党政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校实习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实习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二级学院学生实习工作小组
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院长总负责的学生实习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学工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外实训基地负责人、专业带头人、教学干事、招生就业干事及辅导员等。
(三)专业实习指导小组
由专业教研室主任牵头成立专业实习指导小组,成员包括校内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
第五条 学校、二级学院、专业教研室等组织在实习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各层级组织都应做到事前有计划、事后有总结,过程能管控,并严格执行学生岗位实习的报备制度。各层级组织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校实习领导小组职责
1.统筹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2.完善实习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3.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在实习组织与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
4.组织研究和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二级学院学生实习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全面落实实习的相关事宜;
2.确保实习工作能保质保量顺利实施;
3.实习开始前制定在校生岗位实习计划;
4.实习完成后完成在校生岗位实习总结;
5.相关计划和总结及时向教务处报备;
6.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建设学生实习基地,形成学生实习企业信息库,并向教务处备案;
7.与实习单位一同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8.会同实习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9.开展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10.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按期提交学生岗位实习备案材料。
(三)专业实习指导小组
1.负责按照实习管理细则,保质保量完成本专业实习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2.实习开始前,各专业实习指导小组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3.实习指导小组应及时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加强对实习学生实习的指导。
第六条 二级学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实习岗位应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一)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二)统一安排的岗位实习,原则上学生必须参加。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提交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实习;
(三)对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学生,二级学院必须督促实习单位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安排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对于未经同意而私自在外实习的学生,学校将不予承认,且一律按旷课处理;
(四)不得因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的干预而改变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或者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须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填写《学生岗位实习企业考察意见表》并提交教务处。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各二级学院新增实习企业及学生实习安排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汇总呈报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并实施。
第九条 组织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并尽可能按照专业岗位群的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交叉换岗、轮流顶岗。
第十条 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时间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习岗位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习领导小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应充分运用实习综合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二级学院要组织学生和指导教师完成在实习综合管理平台的注册工作。二级学院应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以《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且各二级学院在签订协议后一周以内将实习协议以适当方式告知家长(监护人)。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学生,不得安排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二级学院,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 iii 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五条 学生岗位实习期间,学校与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二级学院在开展学生实习时,涉及以下情形的须事先备案:
(一)因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二)组织学生跨省实习。
(三)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
第十六条 学校与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 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七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服从管理,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按实习计划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并在学生实习管理平台上完成签到、撰写实习日志、实习完成后提交实习报告等。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该加强与实习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二级学院应与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情况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和企业的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并作好详细指导记录。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在业务指导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二级学院要协调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不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要结合学校实习学生住宿制度,明确学生住宿地点,指定学生住宿、请销假和出行等方面管理的责任人。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批准并向学校学保处备案后方可办理。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实习领导小组同意,报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二级学院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学院,由学校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院和企业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的工作过程控制和考核,实行企业和学院共同考核的评价机制。
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成绩考核评定根据学生的学生实习日志、学生实习报告、企业(企业指导老师参与)评定成绩、学院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实习报告及其他情况综合评定,按照“出勤表现(签到)”“工作主动性”“时间观念”“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操作技能”等考核点进行综合评定,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记入学生档案。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况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在实习实训期间,由于违反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因品德表现等原因被实习单位退回学院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离职的;
(三)个人行为有损集体或学院荣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应组织各专业团队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二十八条 实习教学工作量根据教学相关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学校实习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在学生参加实习之前,召开实习安全教育培训大会。对学生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交通安全常识等进行实习前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做好会议记录后规范存档、备查。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要求实习单位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任务的同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所有参加实习的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可由学校统一购买,也可由实习单位购买。各专业团队在签订协议前,应就实习责任保险购买事项与实习单位沟通好,并在实习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依据《学生校外实习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协同实习单位,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
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湘安职院学〔202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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