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职院教〔2016〕110号,2016年11月15日印发)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3〕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条 坚持“因材施教、个性发展、公平公正”等原则,学生入学后,符合条件者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转专业就读。
第三条 转入学生必须符合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在读期间,学生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二章 申请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入学满一学期,学习成绩符合拟转入专业的要求,可申请转专业。
第六条 在拟转入专业或专业大类领域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获院级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2.获省级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
3.获国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第七条 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可申请转专业。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八条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新生参军转业后,可以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办学条件,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1.新生入学时间未满一学期者。三年全日制高职学生,二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不得转专业;五年全日制高职学生,四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不得转专业。
2.不同招生类型之间不能转专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学生不能转专业;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学生只能在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专业之间转专业;中高职对口招生的学生不能跨专业大类转专业。
3.低分专业不能转入高分专业;文科专业原则上不能转理科专业(除非该理科专业为文理兼招的专业)。
4.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或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5.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6.第一学期考核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科目者。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开放转专业窗口时可设定转出转入受限专业。
受限专业转出的比例不超过本专业该年级学生的5%(特长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的不包括在内)。如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学生总数超过本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时,则按该学年申请学生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排名顺序确定转专业。
受限专业转入的人数,以不超出该专业标准班人数(50人)为上限。如转入专业学生数超过标准班人数时,则按该学年申请学生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排名顺序确定转专业学生。
第三章 转专业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从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系部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审查确认,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转入相应专业就读。
第十四条 教务处在期末、期初接受转专业申请并审核确定转专业名单,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教务处下发正式转专业名单。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办理转专业报到手续。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 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学期结束时,如出现无故缺考、考试作弊以及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情形者,取消其转专业的资格。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接到转专业通知的两周内凭通知到学院财务处按照新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从享受学费减免的特殊专业转入其他专业时,应向学院退还已经享受的减免学费。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原则上随原年级学习,但如学生所修课程不到转入专业同年级学科基础课程的二分之一,则须转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修课,毕业条件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在原专业修读的相近课程经转入系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审定后可以充抵新专业的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核心课程不一致的已修课程学分,不可替代转入专业核心课程学分,但可替代转入非专业核心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对转入专业要求必修而未修的课程,以自学为主,若人数较多,转入系部可组织集中指导学习,并由转入系部组织考核。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如因政策调整,本办法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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