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职院保〔2023〕91号,2023年12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加强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学校)校园车辆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管理秩序,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工作与保卫部是校园车辆与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主要负责校园道路安全管理和机动车辆的通行和停放管理,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校内违章查处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校园道路内使用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第二章 出入管理
第四条 符合以下类型的机动车辆允许进入校园
1.学校公务车辆。
2.列为固定车的车辆。
3.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电信维护车、移动通讯维修车、通讯监测车、供水供电抢修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金融押运车、邮政运送车、垃圾清运车、殡葬车(包括送殡车队)等车辆。
4.因工作需要经出示公务函或由校内相关部门报备,经学生工作与保卫部审核后的车辆。
5.基建工程、快递、教学、后勤保障服务等经学生工作与保卫部审核许可的车辆。
6.符合公安机关和学校规定的电动车。
7.开学、放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校内举办的校级及以上大型活动、相关考务工作需要及其它特殊情况,经学生工作与保卫部许可的车辆。
8.校内住房非本校教职工和租房户、校内施工单位、校内经营性单位、入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后的车辆。
第五条 以上规定之外的车辆(含摩托车、各类共享车辆)禁止进入校园,所有学生原则上禁止在校内驾驶各类车辆。
第六条 车辆出入校门时,须自觉接受门卫查询和管理。
第七条 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标识和路线文明行驶,合理使用灯光,禁止鸣喇叭,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出入校门限速每小时5公里,校园道路限速每小时20公里。
第八条 车辆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等出校门时,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或由相关单位事先联系学生工作与保卫部,经门卫查验后允许通行。
第九条 在校园内举行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问题,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到学生工作与保卫部进行审批。
第十条 实行交通管制的道路或区域,禁止特种车辆外的一切车辆进入。
第十一条 电动车管理
1.符合《湖南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公安机关核准的号牌、行驶证和校园电动车临时通行证的允许在校园内通行。
2.学生工作与保卫部根据校园道路情况,可以控制电动车通行总量。
3.学校设有电动车充电处,校内电动车均应在指定地点充电,任何人不得擅自私拉线路充电。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车辆进入校园前,施工单位应与校内相对应的业务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由该部门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与保卫部允许并发放通行证后允许在校内通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公务车辆、学校教职员工(包括学校离退休人员)的车辆、政府机关部门与学校有业务工作联系的车辆、与学校有产、教、学融合单位的相关车辆、二级学院聘请的学者专家车辆以及驻校服务性机构的车辆可申请办理固定车辆。
第十四条 固定车辆申请与管理
1.申请办理固定车的车辆,应按规定填写《学校固定车辆停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从学生工作与保卫部官方网页“下载专区”下载。
2.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部门汇总后向学生工作与保卫部提出申请,由学生工作与保卫部审核并办理相应车辆信息采集。首次办理固定车辆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类:车辆户名为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
(1)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车主驾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类:车辆户名为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且常住校内的直系亲属
(3)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主和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车主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类:其他车辆
(6)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7)车主和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8)车主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该车辆是车主在使用。
3.各单位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固定车辆登记。
4.固定车辆申请人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不符的,原则上不予以办理。若车主为申请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但实际使用人为申请人的可给予办理。
5.无有效驾驶证或车型与所申请办理车型不符的,不予以办理。
6.需要办理缴费车的车辆由车主自行到学生工作与保卫部申请办理。
第三章 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服从管理,按停车标识规范停放,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六条 校园人行道、楼栋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或区域禁止停车。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内交通道路,所有人员均需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不得恶意破坏,否则需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道路,主管单位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与保卫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明显位置设立公告牌或安全标志,必要时应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与保卫部按照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校园停车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停车1小时(含)内免费、3小时(含)内4元、3-12小时8元(其中20:00-次日7:00时段按1元/小时收费)、24小时上限价为20元,其他免费情况以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批复为准。
2.来校办理公务的车辆,由校内接待部门出具证明后免费,此类车辆需当天离校。
3.办理了固定车辆登记的车辆可以免费停车。
4.校内其他工作人员(含家属区的租住户)可凭借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停车月票,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台车150元。车主自行到学校财务处缴费,并将凭据交至学生工作与保卫部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停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需缴费的车辆,一律在车辆出口处扫二维码支付(支付二维码由学校财务处提供),严禁现金支付。停车费用直接转入学校账户。
第二十二条 停车费将根据实际情况主要用于校内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具体情况按照学校财物制度实施。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规范行驶,停放整齐、有序,严禁随意占道停车。对违反规定的车辆,第一次给予登记、提醒;第二次给予锁车处理;第三次将禁止进入校园,并将违规记录列入所在单位年度平安单位考评范畴。一学期违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校外车辆将禁止入校,违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未立即纠正的,在获取证据后,学生工作与保卫部可联合公安机关,将有关车辆进行牵引或搬移现场,所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允许占用或挖掘道路者,予以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本校教职员工,是指学校在职人员或与本校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本校退休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与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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