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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管理及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办法

(湘安职院办〔2019〕66号, 2019年5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学校”)保留车辆的使用及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管理,提高保留车辆使用效率,在节约交通开支基础上保障学校重大活动、机要通信和公务出行的正常开展,根据《湖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意见》(湘车改办〔201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改革有关事项抓紧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湘车改办〔2019〕6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湘管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车管理坚持实事求是、计划管理、从严从紧、定向保障、经济适用的原则。保留车辆实行业务、应急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超范围使用,不得违反规定用于与保留车辆理由不相符的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条 公务交通费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公务业务、厉行节约、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务交通费使用的全年支出总额(上级批复的交通费用),不得在预算之外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第二章  保留车辆管理

   一、用车范围

   第四条 学校业务用车范围主要包括:教职工通勤班车、教职工集体活动、主要领导长沙五区外出差、院领导副职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内(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天心区、岳麓区、望城城区、长沙县星沙镇)公务活动、离退休老同志的服务用车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值班用车等。

学校公务车辆优先保障主要领导出差及院领导副职公务出行,车辆调度紧张时,由党政办通过汽车租赁或按次按距离包干等方式予以保障。中层干部和职工公务出行优先乘坐公共交通,特殊情形(事情紧急、公共交通不便、搭载重要设备、集中招生宣传等)经审批后可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机要应急用车范围主要包括:

   1.传送机要文件;

   2.省级机关重要公务、应急公务及专项调研。重要公务原则上界定为参加省委、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紧急公务以及随上级领导参加的调研等;

   3.学校邀请的知名学者、专家来校讲学交流等公务接送;

   4.省级及以上大规模考试的试卷押送的工作用车;

   5.参加外事侨务活动;

   6.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用车;

   7.其他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二、用车审批流程

   第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调整管理规范,学校业务用车(班车)、机要应急用车的使用及社会车辆的租赁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社会车辆的租赁供应方按照学院采购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按次按距离包干用车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第七条 业务用车审批流程:用车部门提前1天填写《学校业务用车申请表》(见附表1),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党政办审核备案后(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外业务用车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交车队,由车队统筹安排车辆。其中:教职工集体活动、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以及涉及到学生集体用车等需另附学校领导批准的方案。

  机要应急用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使用,机要应急用车、职工通勤班车由党政办统一安排。

   第八条 公务交通出行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如涉及人员较多的公务出行及特殊情况,参照业务用车管理,需提前1天填写《学校业务用车申请表》,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党政办公室审核(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外公务用车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交车队,由车队统一负责租赁社会车辆进行保障。

  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领导批准,可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采取按次按距离包干的方式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按次按距离包干公务交通费用计算方法是,按每批次(1台次)公务出行公里数和(往返距离)×2元/公里费用标准包干,严格按照按批次按距离包干公务交通费用审批程序报销(附表3),出行公里数可使用任何公开的电子地图数据核定。

  部门公(业)务交通费用(含租车费、按距离包干交通费用)在部门交通经费中列支。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在受学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三、车辆管理

  第九条 学校保留车辆按上级有关要求喷涂统一标识,安装gps监管系统,并纳入指定监管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保留车辆所涉及的维修、保险、燃油、租赁等交通费用支出,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及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保留车辆严格按照湖南省公务用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公车私用、上下班接送、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向学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保留用车。

  第十二条 出车严禁手续不全、审批内容不符、先用后批、费用不实等行为。

  第十三条 保留车辆严格执行指定停放、封存管理规定,节假日须集中停放在学校,如遇特殊情况用车须事先审批。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坚持“五不”开车原则(即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车辆运行相关台账,按要求归档留存备查。所有保留车辆实行一车一台帐,车队负责做好运行记录。

   第十六条车辆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经审批并办理报废手续后,由经批准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营单位统一进行回收。保留车辆处置后,应及时办理资产账目变更手续。

第三章  公务交通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交通经费包括:符合条件的参改人员交通补贴、公共交通费用、租用社会车辆费用、保留车辆维修运行费用(含车辆保险、维修、保养、验车、汽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按次按距离包干交通费用等。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参改人员(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交通补贴,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由党政办公室造表,财务处逐月发放。

   第十九条 公务交通经费管理:

   (一)公务车辆日常运行费用由车队依据公务用车审批单遵照学校相关规定按月结算。

   (二)部门公务用车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部门执行进行管理,根据业务类型,确定部门年度交通经费,经费使用按照公共交通费用要求统筹使用、报销。

   (三)学生集中实习、参观学习等教学实践活动用车费用由用车部门从相关活动经费中列支。

   (四)属于专项工作范畴的用车,费用从该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五)各二级法人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单位)业务交通费按照目标管理要求,交通费列入运营成本。

   第二十条 公共交通费用报销:

   1.公共交通费用报销所需单据:报销单、报销明细表、正规的公共交通合法票据。

   2.公共交通费用包括出租车费(含过路过桥费)、网约车费、地铁费、公交汽车费等,不包括正常上下班往返居住地与单位乘坐公共交通产生的费用。

   3.报销公务公共交通车票,当事人须在车票背面注明时间、地点和事由(如:xx时间到省教育厅参加xx会议;xx时间到省应急管理厅办理xx事项,乘车人签名)。

   4.公务公共交通车票报销实行每月一报,分部门集中整理公务公共交通车票、学校业务用车申请表,汇总填报交通费用报销明细表(附表4)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5.非因公乘坐出租车费用、以及未经审批同意的交通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出差往返于机场、车站、宾馆的交通费用,按差旅费有关报销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按次按距离包干交通费用报销:

   凭按次按距离包干用车审批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汇总填报交通费用报销明细表(附表4)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第二十二条 租用社会车辆保障学校公务业务的费用,由车队负责签约结算,结算时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保留车辆的运行维修费用,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结算由车队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公务交通费用支出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围。各部门应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台账,并按月定期公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为学院公(业)务用车的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公(业)务用车管理和审核。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对学校用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抓好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对执行不到位的,依照党纪校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务用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纪委将追究相关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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