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二级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中心)基层党建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就加强和改进学习作出制度性安排。
第二条 二级中心组学习是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党组织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增强履职能力的重要途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当把二级中心组学习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条 二级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夯实理论基础、提高政治素质、增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根本目的。学习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切实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成推动学院(中心)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二级中心组成员构成:二级学院党总支包括总支部委员、党支部书记、党员中层干部,根据需要可扩大到党员专业带头人或教研室主任及全体辅导员。直属党支部包括支部委员、党员中层干部。
第五条 二级中心组设组长和学习秘书各一名。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主要职责是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总结,确定学习研讨专题,主持集体学习,对中心组成员提出学习要求,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等。组长因故不能参加集体学习时,可指定一名委员代行职责。学习秘书一般由宣传委员担任,职责是协助组长做好通知、考勤、学习记录以及学习材料配备、信息编发等工作,完成组长交办的理论学习方面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规党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法律法规;高等职业教育、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理论、政策以及做好工作所需要的各方面知识;学院(中心)建设改革发展和工作实际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七条 自学和调研基础上的集中研讨交流是二级中心组学习的基本形式。中心组成员应自觉学习政治理论并撰写学习体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本职工作实际开展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按要求参加集体学习,主动参与学习讨论和交流。鼓励二级中心组结合实际创新学习方法,改进学习方式,提高学习实效。
第八条 二级中心组的集体学习全年应不少于8次,每次集中学习应提前拟定主题,并告知成员做好充分准备。
第四章 制度保障与问责
第九条 通过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推动二级中心组学习规范化。
(一)建立计划制度。每年春季开学初提出年度学习计划,内容一般包括学习专题、时间安排、实施办法、参考书目、学习要求等。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调整完善。
(二)执行考勤制度。每次集体学习做好考勤,请假须向组长请假,请假人数超过30%时应重新安排学习时间,或为缺勤人员安排集中补课。
(三)实行通报制度。学习研讨情况通过支部红星云、网站、会议等方式向师生员工通报,以党内学习和干部学习带动师生群众学习。
(四)完善档案制度。学习档案包括中心组组长、成员以及学习秘书名单;年度学习计划、总结;日常学习记录;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体会、调研报告等。学习记录应使用学院(中心)党委统一配发的学习记录本。学习档案应长期保存备查。
(五)落实督查制度。学院(中心)党委不定期通过调阅学习记录、派人旁听集体学习、召开学习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开展学习督查。集中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
(六)健全讲学制度。学院(中心)领导班子成员适时参加分管或联系部门的二级中心组集体学习,与基层调研工作相结合,每年应至少为其中一个单位作1次专题学习辅导或党课或中心发言,具体内容与时间安排由各二级中心组组长同学院(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商议确定。
(七)完善述学制度。把二级中心组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督促党员干部加强学习。中层干部同时是二级中心组成员的,应当把自学情况、参加集体学习情况纳入到述职述廉报告中。
(八)经费保障制度。由宣传统战部在年初预算中对二级中心组学习经费做出适当安排,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支部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学习经费(每个直属支部或二级学院党总支全年经费上限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善于通过学习研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二级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本部门出现严重错误倾向并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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