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和环节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管是决定和影响教学质量的三个基本要素。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学院成立教学督导机构,对教学质量有效地实施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以评教、评学、评管三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评教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指导;评学是对学生的学习风气、学习态度、学习效果进行监督和指导;评管是对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状态、效果及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并设立常设机构--学院教学督导室(副处级建制),统管教学督导工作,由院长直接领导。督导室设主任一名,干事一名。教学督导队伍根据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全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由7-9名教学督导员组成。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由院长聘任。从在岗或退休的高级职称教师中选聘,学院统一发放聘任证书,聘任期1-2年,也可续聘。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并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2、熟悉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学校享有较高威望;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以系(部)为单位成立教学督导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督导组根据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全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由系(部)主要负责人主管,由2-3名教学督导员组成,其中须外聘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任专职督导员,专职处理督导组的日常事务(系部专职督导员同时也是学院教学督导员),其余督导员由单位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兼任(在职督导员),系部督导组在业务上受院督导室指导。
三、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运行机制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以教学督导室为核心,由教务处、学生处及各教学单位配合,共同完成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并实行院、系部二级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第九条院教学督导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所需的各项管理文件、实施办法、及相关项目的具体评估方案;
2、本着“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制订阶段性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评教、评学和评管活动,组织督导员开展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工作;
3、负责编发教学督导通讯,向全院发布教学质量监控情况及各项评估结果;
4、组织开展教学督导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5、完成院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院教学督导员主要职责:
1、协助督导室主任工作,完成院长及督导室主任交办的任务;
2、参与制定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的各项评估方案及有关文件;
3、参与学院的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估活动;深入班级听课,课后与听课对象及时交流并指导,同时写出综合评定等级和评语;定期撰写督导评估报告;
4、对学院教学质量状况进行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5、对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十一条教务处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制定教学工作各项质量标准;
2、制定和完善保障教学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3、规范教学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4、与教学督导室共同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活动;组织开展以期初教学准备、期中教学运行、期末教学效果评价为重点的教学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学生评教工作;
5、针对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并监督实施,复查整改后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学生处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配合教学督导室、教务处,组织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
2、参与学院的各项教学评估活动;组织开展教师评学,通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等做好信息的反馈,指导学生努力学习,提高学习质量;
3、收集整理学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教学督导室和教务处;
4、组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和毕业生质量调查工作;
5、激发、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十三条各系(部)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单位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制订系(部) 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完成教学督导工作的记录和总结、整理和归档教学质量督查材料;组织过关课、示范课、公开课、各种课堂教学竞赛以及新引进教师教学能力评价等评课等活动;
2、开展以期初教学准备、期中教学运行、期末教学效果为重点的教学检查;
3、积极配合学院教学督导室、教务处、学生处组织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四、教学质量监控的实施
第十四条 被督导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各教学单位,应主动接受检查与督导,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对督导机构或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督导单位应主动采纳,并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
第十五条 督导部门对在教学中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纪律的教师或行为应提出处理意见,对督导工作进行无故阻挠、抵制的部门,按学院责任事故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要充分认识加强督导、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教学督导活动,虚心听取督导意见,切实改进教学中的不足。任课教师不得拒绝督导活动,否则将视为教学事故处理。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督导室申请复议,经督导室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认为必要时可予以复议。
第十七条教学督导室(组)及督导人员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改进和提高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对系(部)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的评估意见,是学院对系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系(部)教学督导组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成绩,是教师个人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经费
第十九条 督导室的运作经费(包括外聘教学督导员的酬金)纳入全院的行政费用系统。单独列入学院预算。
六、其他
第二十条 加强教学督导队伍自身建设,从事教学督导工作的人员应做到:
1、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正确把握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和特点,熟悉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督导工作的规律,讨论研究教学督导工作,抓好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完善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提高督导水平;
2、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按时完成听评课及其他各项评估工作任务;
3、谦虚谨慎,虚心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
4、督导人员应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如有不良行为者,将立即予以解聘,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院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废止原有其它功能相同的文件,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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