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总局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使用公务卡的通知》(财务函[2010]58号)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湘煤安财[2010]56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条、凡学院在编在岗职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向发卡行申办。单位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务卡的法律责任主体是持有公务卡的职工(以下称持卡人)。公务卡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或毁损后的挂失、补办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五条、学院公务卡发行银行为中央财政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公务卡的透支信用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每个人的具体信用额度由发卡行确定。
第六条、职工调动、退休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人事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由银行按规定撤消其公务卡或将公务卡转为普通信用卡。
第七条、公务卡可用于公务消费,也可用于私人消费。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私人消费,均属个人消费行为,由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八条、对于在公用经费支出中列支的费用,原则上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对5千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也可由持卡人以公务卡刷卡方式支付,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每次报销必须持正规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照单位现行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与发票一起由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对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的“交易日期”、“卡号”、“消费金额”等要素进行审核。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及时将报销款通过银行转入持卡人的公务卡账户,完成还款操作。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还款。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尽可能地选择具备刷卡条件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以减少现金的支出。对于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持卡人应先行垫付现金完成交易,报销时由财务部门将款项转入持卡人账户,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也不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将借款资金转入该借款人公务卡账户,借款人再从公务卡账户提现。提现时,公务卡中必须有溢存款,否则由此产生的手续费由提现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所在部门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刷卡消费明细情况并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将资金转入公务卡确保及时还款。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冲销其借款。
第十四条、持卡人消费时,公务消费与私人消费要分别刷卡,不能将两者合并一次刷卡。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私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发票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所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支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六条、为了避免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未及时还款而造成的罚息、滞纳金、循环利息等相关费用,建议持卡人将公务卡与个人工资储蓄卡进行绑定,并选择全额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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